发现孩子非亲生,养父向生父索要抚养费?
文章来源:网络 发布日期:2024-01-10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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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发现抚养多年的女儿竟不是自己亲生的,遂将孩子生父诉至法院,索要9年来的抚养费,法院能否支持?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基本案情
铁柱(化名)与翠花(化名)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于2014年生下二女儿小翠(化名)。小翠自出生后一直随铁柱与翠花生活,并由铁柱与翠花共同抚养。后铁柱怀疑小翠非亲生女儿,而是由大壮(化名)和翠花所生。2022 年11月,铁柱向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对大壮与翠花的毛发做 DNA 鉴定。后根据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DNA 检测意见书,检测结果显示大壮确与小翠存在亲子关系。由于小翠一直以来由铁柱抚养,大壮在小翠成长期内未尽法定抚养义务,未支付任何抚养费,铁柱遂将大壮诉至法院,要求大壮支付其抚养小翠截止2023年1月的抚养费共计114036元。
法官说法
夫妻双方互负忠实义务。本案系受欺骗方主张向孩子生父索要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构成不当得利需具备以下几点:一是一方获得财产利益。此处的获得利益包括财产的消极增加,如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二是另一方受有损失。既可以是财产的积极减少,也可以是财产的消极减少;三是一方获益与另一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获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本案中,被告大壮属于无法律上的原因而获有不当利益,相反原告铁柱受有财产上的损失,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符合不当得利的要件。因此,原告铁柱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对其要求大壮支付抚养费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法官提醒,婚姻本是男女双方真诚相爱,对爱情和生活能够负起责任,而选择生活在一起。因此,夫妻间应相互忠实,这是婚姻健康和谐的本质要素,既是法定义务,又是基本的道德要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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