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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文章来源:贵州听威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2-01-11 14:44

       小单年仅13岁,其父母因为一次交通事故双双身亡。后来法院指定由小单的小姨顾某作为小单的监护人,顾某想知道究竟监护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及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原则与要求】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六条【撤销监护人资格】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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