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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效与解除

文章来源:听威律所网络部 发布日期:2020-11-09 15:28

【听威律所】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效与解除

 

 

说起“家”一般会联想到家人、家庭等等。
 
背井离乡的游子动辄租房、搬家是习以为常的事了,我们会发现当我们把自己的物品放置在屋子里,有人在屋子里面居住,这间屋子就会变得有温度,有灵气。相反,当我们搬离那处居所,家具、衣物、生活用品从此处撤。屋内空旷而又冰冷。
 
有人的房屋才算有家,不论你是否一人独居。房屋对于每一个生活在这个世界上的人而言都是必需品,当然,实现当业主的梦想需要人们努力奋斗,因为幸福都是努力奋斗出来的。
 
不过,实现梦想的过程会遇到许多阻碍,遇到不公正的对待需要依靠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房屋买卖问题考虑房屋的类型,针对不同类型的房屋适用不一样的法律规定。今天,跟着贵州听威律师事务小编一同来学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决技巧,也许会给大家带来实质性的帮助。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现在有些房屋买卖合同为了规避国家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从而导致合同无效。特别是一些大公司之间,为了免缴税费,购房者以捐赠款的形式向售房者捐款,然后以极低的价格购房。还有的是买卖违章建筑物。这样的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如果合同的形式合法,但为了达到逃税的目的的,是无效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

 
 
 

 

实践中房屋买卖纠纷时有发生。房屋买卖纠纷涉及产权、价款、原承租户的利益等多种问题,但都离不开买卖合同的有效性问题。那么,究竟哪些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呢?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房地产分离出卖的合同无效。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卖方将房产和土地分别卖给不同的买方,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方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2)产权未登记过户的合同无效。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登记过户为标志,否则,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即使房屋已实际交付也属无效。故只要房屋没有正式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即使卖方已收取了房价款,并将房屋交付买方使用,当事人仍可提出合同无效的主张。

 

 

 

 

 

 

 

(3)产权主体有问题的合同无效。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出 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无效。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的,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卖。出卖共有房屋时,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也无效。

 

 

 

(4)侵犯优先购买权的合同无效。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已租出房屋时,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所谓“同等条件”,主要是指房价同等,还包括房价交付期限、方式等等。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共有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 5 )价格欺诈、显失公平的合同无效。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双方应当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房评价标准议定价格,经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同意后才能成交。买卖合同生效后,双方均不得因价格高低无故反悔,应按合同议定的价款、期限和方式交付。但如果出卖人在房屋质量问题上有欺诈、隐瞒行为或在成交后发现内在质量问题的,买受人可要求同出卖人重新议定价格,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

 

 

 

 

 

 

 

 

(6)非法转让的合同无效。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包括买卖):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转让房地产条件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权属有争议的;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明书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处理意见

 
 
 

 

(1)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这些情形有: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 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即我们平时所说的“一房二卖” 。

 

 

 

 

 

 

 

(2)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这些情形有: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定解除事由

 
 

 

 

 

(1)根本违约: 
①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②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③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④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⑤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2)迟延履行: 
①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②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3)其他解除情形: 
①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
 
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在遇到此类纠纷时,建议购房者及时咨询房产纠纷处理专业人士。

 

 

 
 

 

 
 

商品房买卖的税费

 
 

商品房买卖、公房买卖、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时发生的税费。需要注意的是,各个地区的税费标准是有差别的,以当地税务部门的标准为准。

 

 

 

 

 

(1)契税。一般情况是,购房者在购买建筑面积在120(含)平方米以内的各类商品住房,均可减半征收契税,即缴纳房屋成交价15%的契税;如果购买了超出120平方米的各类商品住房则需要缴纳成交价3%的契税。
 
(2)房屋买卖交易手续费。按照定额收取,具体如下:购买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的商品房,购房者只需缴纳500元的交易费;购买建筑面积在121至5000平方米的商品房,每件需缴纳1500元的手续费;5001平方米以上的则每件需要缴纳5000元的买卖交易手续费。
 
(3)买卖合同印花税。按照房屋成交价格的0.05%缴纳。
 
(4)公共维修基金。购买房屋时需要缴纳房屋成交价2%的公共维修费。
 
(5)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按照0.3元/建筑平方米征收。其中包括:①勘文费:0.12元/建筑平方米;②房屋登记费:0. 18 元/建筑平方米。
 
(6)房屋所有权证印花贴税。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时按件征收,每件5元。
 
(7)权证工本费:4元/件。例如,王先生购买了一套2000年竣工,建筑面积为80平方米,其成交价为30万元的商品房,则王先生'需要交纳的税费共需:300000×15%+500+300000×0.05%+80X0.35+5×2十300 000×2%十4×2=11192元
 
(注:收费标准可能会因各地实时调整而产生变化,详情可咨询律师。)

 

 

依法治国不仅是治国理政的方略,而且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紧密相连。随着法治要求的强化,人们亟须用法治意识武装自己,用法律知识充实自己,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些人误以为,法律就是约束人、惩罚人的,一个人只要不违法犯罪,就与法律无关,这种对法律和政策无知或知之甚少导致他们常常“让自己的权益睡着了”,法律并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不知道自己面对这件事拥有多少权益,或者不知道如何合法地保护自己的权益,面对矛盾和纠纷,常常采取忍气吞声的或者过激的、非法的手段去达到自己的目的,既影响了生活的幸福、社会的稳定,也阻碍了现代化建设的进程。

 

遇到法律问题,请不要忘记还有我们!我们通过法律知识的普及,律师接地气的法律意见,贴心地售后服务,力求消除您生活中的法律困惑,化解您生活中遇到的各种矛盾,指导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事人自己的法律事务,这是我们努力前行的印记,更是我们律师的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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